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文件
沪环保自〔2011〕300号
关于加强污水委托外运处理企业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环保局、环保设施运营单位、污水委托外运处理企业:
近几年来,市区两级政府加大了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污水收集管网不断完善,污水处理能力不断增加;同时,随着工业区块位置的确定,为企业污水纳管收集处理创造了良好条件。前些年,在大市政管网不具备或不完善的情况下,部分区域的工业企业污水无法收集处理,采用了委托外运处理过渡性措施。为加强对污水委托外运处理企业的监管,逐步改变外运处理现象,进一步保障水环境安全,改善水环境质量,现提出有关要求如下:
一、新改扩建工业企业应当具备纳管条件,建设必要的污水处理设施,依法做到达标排放或纳管排放。
二、在污水收集管网到达地区,符合污水纳管条件的现有工业企业,要结合第五轮环保三年行动计划,加快推进污水纳管工作,改变污水委托外运处理现象。各区县环保局要制定计划,分区域、分阶段推进污水委托外运处理企业的纳管工作,并纳入考核。尤其是水源保护区范围内污水委托外运处理的企业,要优先进行污水纳管。
三、在污水收集管网尚未到达地区,应加快推进污水收集管网建设,为企业污水纳管创造条件。在过渡期间,污水确需委托外运处理的现有企业,应向当地环保部门申报。
环保设施运营单位应具备污水运输工具和污水处理设施,建立污水收集、运输和处理的管理制度和台帐系统,确保全部污水得到有效处理。区县环保局应加强运营资质单位的监管,查处无资质运营行为。
污水委托外运处理企业对污水产生、运输及处置过程中产生的问题负相关责任。运营资质单位如偷倒偷排污水或转包给无资质企业运输和处理,一经查实,环保部门将依法处理,并报请环境保护部,依法吊销其资质证书。
四、危险废物委托处置按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主题词:环保 污水委托外运 企业 监管 通知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1年8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