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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将于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1)         2012 2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以下简称清洁生产促进法)。修订后的《清洁生产促进法》将于2012 7 1 日起施行。

2)         2002 版本的相比,修订后的《职业病防治法》作了部分修改,比如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将替代之前的国务院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3)         通过此次修订,清洁生产更多针对的是工业产业,职责主要分摊在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门,其他国务院相关部门(如农业、建设、水利和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已相对减弱。

4)         修订后的版本明确规定清洁生产审核分为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和自愿清洁生产审核。对于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新增加了一条规定: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企业必须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对于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企业,还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相关法律的规定治理。

5)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将审核结果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并在本地区主要媒体上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6)         修订后的《清洁生产促进法》删除了2002 版的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规定,只增加了一条以应对过度包装。企业对产品的包装应当合理,包装的材质、结构和成本应当与内装产品的质量、规格和成本相适应,减少包装性废物的产生,不得进行过度包装。

7)         此外此次修订的亮点是明确了清洁生产的财政支持,中央预算应当加强对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的资金投入,包括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和中央预算安排的其他清洁生产资金,用于支持国家清洁生产推行规划确定的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工程实施清洁生产及其技术推广工作,以及生态脆弱地区实施清洁生产的项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地方财政安排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的资金,引导社会资金,支持清洁生产重点项目。

 

具体法规内容详情请见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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