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51号)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1) 明确管理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2) 针对建设项目: 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
3) 分类管理:根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目录》进行分类管理,分为危害一般、危害较重、危害严重。
A. 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B. 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C.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4) 其他内容:详见全文。
附件:《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