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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保部建议环保法设双罚制 企业和负责人都要罚
转载于 经济参考报
 

环保部1日公布了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报送函,称已形成了关于《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的意见和建议,其中包括“双罚制”,即不仅处罚违法企业,而且处罚企业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

环保部1日公布了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报送函,称已形成了关于《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的意见和建议,其中包括“双罚制”,即不仅处罚违法企业,而且处罚企业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

据了解,此前,双罚制只在《水污染防治法》中出现,适用范围仅限于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情形,而不包括一般违反环境保护的行为。

上海交通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环保法修订研究”课题组组长王曦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一旦该意见得到采纳并颁布实施,意味着“双罚制”将从地方性法规上升为全国性法律,并适用于除水污染外的大气污染、土壤污染等各类环境违法行为,降低企业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参与、纵容严重违法行为的可能性。“董事长、总经理和相关部门负责人不仅自己要模范守法,还要管好下面的人,并为下面的人严重违法承担法律责任。”王曦说道。

而在各地方,“双罚制”已得到尝试。今年3月,广东省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的《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也加入了“双罚制”建议,即在对单位处以罚款的同时,对其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视不同情况处以上一年度其本人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百分之二十到五十的罚款。据重庆市环保局介绍,该市近年来对环境违法企业法人实行“双罚制”,有效改变了“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局面。

在关于法律责任的修改建议中,除了“双罚制”,还包括“按日计罚”(针对连续性环境违法行为的“按日计罚”规则)、“生态损害”(明确将生态损害纳入环境污染损害的赔偿范围)、“民事责任形式”(补充环境污染损害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明确恢复原状、生态修复、环境功能替代等责任形式)、“行政强制措施”(根据《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和环境执法监管的实际需要,增加对某些重大环境违法行为,实施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等多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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