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2012年10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1)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的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除外)。
2)申请条件
总体布局符合要求、工艺与设施符合要求、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相关人员具备资质、安全生产制度规章健全、安全评价实施并整改到位、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配置齐全、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合格、重大危险源管理合规、应急管理满足要求。
3)许可证管理
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期间的相关变化(危险化学品使用变化、新改扩项目建设,或重大工艺变化)需办理变更手续。
4)现有企业申办
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8个月内,现有企业需完成安全使用许可证办理。
5)相关说明
具体的概念和细节的明确、办理流程的明确预计有一个磨合过度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