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6月2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1) 适用范围
对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鉴定与分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2) 适用情况
A. 含有一种及以上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组分,但整体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
B. 未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且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
C. 以科学研究或者产品开发为目的,年产量或者使用量超过1吨,且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
3) 相关说明
A. 具体的概念和细节的明确、办理流程的明确预计有一个磨合过度期。
B. 对于产品种类众多的精细化工企业,相关鉴定工作可能成为较重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