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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27年来首次全面修订
转载于 全国石化行业信息要报
 
近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这是该法自1987年施行至今的首次全面修订。此次草案强化了违法责任方的法律责任,违法排污50万元罚款的上限被取消,代以倍数类惩罚标准。如造成一般或者较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所造成直接损失的1倍以上3倍以下计算罚款,造成重大或特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直接损失3倍以上5倍以下计算罚款。草案明确规定了排污许可证制度。根据草案,必须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单位有:排放工业废气或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单位。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草案还依据新修订的环保法,强化了政府、企业和公众责任,补充完善了重点领域污染防治、区域联防联控、总量控制和实施排污许可等制度和措施,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公众关心的雾霾治理等问题作出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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